並非始亂終棄、也非師生戀的倫理規範,而是教師道德操守問題,為正視聽,特意出文。
「教師操守天條」
在廿世紀,師生戀所引伸的道德倫理觀開始變得迂腐,在高唱「自由戀愛」的同時,或許仍需看看天條的背後原因。
醫生有行規、社工有行規,教師也有相關行規,但行規的設立原因,卻甚少去探討,本人嘗試就自己所知,私下解讀。(祈望大家一齊討論,辯明真理)
並非單純師生戀判斷:
本次事件,其實並非「單純師生戀判斷」,而是其運用教師優勢,有意欺騙學生,從而對學生做成不能估量的損傷行徑。
教師的專業所引申的優勢:
1.教師容易讓學生產生傾慕感(比學生更優秀、更博學)。
2.教師容易剖開學生心房(較易了解學生)。
3.學生對教師沒有過多警戒心(信任教師)。
4.家長對教師沒有過多警戒心(信任教師)。
師生戀,當然不能排除有「真愛的存在」,但為免不法人士存心傷害學生(基於上述各四點,教師很容易便能傷害學生),故有「師生戀」天條的設立。
如果不同校呢?
如果教師與學生分處不同學校,沒有教與學的直接連繫,則還算可以避免天條(因為上述四點的影響會相對減少),但最好還是能光明正大地公開關係、讓學生家長得悉。
如果教師與學生已脫離「直接」教與學的關係:
1.傾慕感會降低;
2.也少了被迫每天見面的優勢;
3.難以借用學生失意時的機會進入心房(每天近8小時見面,很容易找到機會);
4.家長會提高警戒心(已經不在學校,為何老師仍如此關心其子女);
5.學生也會提高警戒心(同上;且沒有了怕得罪而影響學業的情況,可以更理性、自主地判斷)
如果他們是真愛呢?
誠如上述所言,天條設立是為了保護學生、防止「有心人」借故傷害學生。
另一方面,如果誠然是真愛,為何不能保持朋友以上、戀人未滿的狀態,等待學生畢業的時候呢?
要求必須嚴正譴責!
教育操守適用於任何年齡的學生,這是教育天條,與醫生、社工守則相同。
本次事件,有關性行為的情況,在法律上,只需年滿16歲並且自願便不算犯法,但此次事件並非法律問題,而是:
「教師有違教育操守」
因為本次事件不單是借用上述「教師優勢」搞師生戀,而是「直接欺騙」學生、傷害學生。
這樣的行徑不但對學生帶來無可估量的損傷,更直接影響教師的專業形像,破壞教師與學生、家長的信任關係,故應被強烈譴責。
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news/art/20080116/10649140